实施网络生态的新规则,建立一个清晰的网络空间
浏览:67 时间:2024-12-26

近年来,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以及移动性、社会化和智能化的发展,网络治理也面临着许多新问题。加强网络生态治理是建立和完善全面网络治理体系的需要,是培育积极、健康、向上的网络文化的需要,也是维护互联网行业和广大网民合法权益的需要。《规定》的颁布是中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法治领域的一个里程碑,受到业界同行的广泛关注。《规定》首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提出了“生态治理”的概念。从管理内容来看,《规定》区分了“不良信息”和“非法信息”,要求网络平台加强“防范和抵制”;从执法对象的角度来看,过去的治理大多是考虑“信息内容”本身,比如一个视频是否属于淫秽色情信息。在此基础上,《规定》增加了对产品布局、页面、列表、推荐等关键场景的考虑。这表明互联网治理更具整体性和系统性。《规定》是对互联网发展管理新课题的回应。近年来,大数据、算法推荐、人工智能、深度学习、虚拟现实和人脸识别等新技术发展迅速。与此同时,大数据中私有数据的使用、算法推荐中价值和信息茧的缺失、深度伪造和欺诈对隐私的侵犯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。《规定》首次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此进行了规定,并通过“三无”的基本要求和鼓励传播正能量信息来响应算法值的要求。同时,深度学习、深度伪造等技术的应用也划出了禁区和红线。《规定》为网络黑灰生产的管理提供了更完善的基础。网络行为,如产权方、交通欺诈、虚假注册账户、非法交易账户等。影响了用户体验并违反了平台价值观。然而,在过去,相关行为的法律定义并不明确。例如,当平台打击标题党,刷交通,诱导分享,等等。被处罚的账户通常以“不违法”为由进行辩护,并提起诉讼。在《规定》中,“使用夸大的标题,其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”的标题方行为被认定为“不良信息”,以及“交通欺诈、交通劫持、虚假注册账户、非法交易账户、操纵用户账户等”被认定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,这为治理这些黑灰色生产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。《规定》定义了协作治理模式,其中平台和用户等多个主体共同参与。同时,根据网络信息传播模式,监管主体分为内容生产者、内容服务平台和内容服务用户,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各自的角色进行区分,这是事实